法律分析:汛前准备: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抢险队伍。
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点,搞好通信设施,以备汛期能及时测报、传递雨情、水情、河势、工情等。
料物准备。
筹集、储备供防汛抢险用的物料。
城市防汛准备。
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往往有输水、排水管道、输电线路、交通路口和排水沟等穿越堤防,及时封闭好,并做好防御准备,靠山区城镇要做好防山洪、泥石流的准备。
对防汛抢险队的骨干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以提高防汛抢险的技术水平。
研究制订防汛措施方案。
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紧急措施方案,必要时,还应根据制定的方案和防洪系统中的各项防洪工程的设计和工程现状,编制各防洪工程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进行汛前检查。
完成应急度汛工程。
汛期工作:开展天气、水情预报,进行工程检查,及时掌握江河情况及河流水位、水情、工情,分析预估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防洪调度,和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
巡堤防守。
组织群众上堤巡查防守。
洪水间隙,查险维修,以保持工程的完整与巩固;
发生险情,及早抢护,以防止险情扩大;
防守人员上堤时间,根据防汛水位确定,大江大河水位处于警戒水位以下,河水一般不出槽,主要靠专职人员防守;
洪水局部漫滩或串水偎堤,堤防有可能发生险’惰,一般即达警戒水位,防汛基干(民兵)班开始上堤,划分责任段防守;
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时,防汛即进入严重状态,要增加巡护人员,严加防守;
洪水超过保证水位,防汛进入危险状态,要采取应急措施,并动员沿河机关、团体工厂和群众,全力以赴,执行防御洪水方案。
险情抢护。
要做到抢护及时,方案正确。
洪灾抢救。
当分洪区分洪、堤防溃口、或河流滩区漫水时,及时组织人员、财产转移、抢救,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财产、物资等损失。
汛后帮助恢复发展生产,重建家园。
汛后检查总结:汛期过后对防汛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内容包括:贯彻上级任务指示和完成情况,报汛工作、洪水调度的经验教训,抢险工作,料物供应,交通运输,安全,洪灾损失、抗灾效益和救济工作等。
还要进行工程检查,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以迎接新的汛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一)立即向省防汛指挥部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指挥、有关副指挥汇报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尽快提出洪涝灾害发生地的群众撤离的时间、范围、路线,并密切监视洪涝灾情的发展趋势,经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定时地发布洪水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和汛情公报;
(三)尽快将洪水灾情通报市防汛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单位应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
(四)开启一切传输、遥控遥测设备,千方百计保持与险情、灾情发生地和各级防汛指挥部、市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的通讯联系畅通,及时下达有关人力、物力及洪水调度命令;
(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抢险,进一步搜集更为详细的险情、灾情情况,及时向省防汛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险情、灾情情况。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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